冀政转征函〔2020〕539号 霸州市人民政府: 你市2019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,经研究,批复如下: 一、同意转用、征收集体农用地15.9877公顷(耕地12.1627公顷、园地2.7635公顷、农村道路0.6988公顷、设施农用地0.3627公顷),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.0307公顷,转用、征收集体未利用地1.0092公顷,共计17.0276公顷。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使用。 二、你市要严格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,切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。 三、具体建设项目由你市根据产业政策、供地政策、用地定额依法提供用地,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供地。 2019年12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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